Article 29

In force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或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发放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达到检疫合格标准的,应当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