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从疫区运出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在调运之前,调入单位应当征得所在地检疫防治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应当根据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检疫防治机构申请检疫。省际间调运的,由省检疫防治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检疫防治机构实施;省内调运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检疫防治机构实施。
调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单位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当日告知调入地检疫防治机构。调入地检疫防治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的,检疫防治机构应当责令暂停相关行为,并进行补检。
检疫防治机构实施检疫时,对可能被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应当一并实施检疫。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