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和防治实际,将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治的区域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

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制定防治预案,做好预防、除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