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展植树、造林、绿化应当坚持适地适树,选用良种壮苗,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提倡混交栽植模式,合理配置树种,避免营造大面积纯林。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绿化。

实施造林抚育、绿化建设等工程,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