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