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结果和气象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需要,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刊播经授权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有关灾情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