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森林生态系统等造成危害或者构成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