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八条有效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检疫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本省中、长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检疫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短、中期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