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周边森林、林木的监测、调查。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南京海关等单位建立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