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周边森林、林木的监测、调查。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南京海关等单位建立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