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六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专项调查,建立健全档案数据库。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查明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