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网络,科学布局监测站(点),确定重点监测对象,划定监测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测报员。在确保安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电力、通讯等杆塔设施搭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设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