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网络,科学布局监测站(点),确定重点监测对象,划定监测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测报员。

在确保安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电力、通讯等杆塔设施搭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设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