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普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本级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