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