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