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