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负有监督管理保护饮用水安全职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