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乡饮用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的饮用水集中供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建设的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饮用水。

本条例所称城乡居民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