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保证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季度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向用户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三)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前,向用户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四)发现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五)建立供水设施保养维护、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档案,档案信息至少保存两年。
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检测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检查核实,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