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定期对出厂水、管网水和末梢水的水质进行监测。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监督,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确需停止用水的,应当通知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消除危害。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