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质安全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定期对出厂水、管网水和末梢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监督,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确需停止用水的,应当通知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