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监测、检测档案,用户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供水水质情况,向供水单位查询供水水质、水压情况,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水压监测、检测数据。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