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等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依据监管职责每月向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质检测数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