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质安全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城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等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依据监管职责每月向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质检测数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