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涉及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