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涉及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