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乡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不得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自建供水设施确需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对自建供水设施检验合格后,方可连接。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