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巡查制度。对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阀门、消防栓、进户计量水表、净(配)水厂、公共用水站、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供水。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