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三)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四)建设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