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水区域批准建设垃圾填埋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以及有排污水设施的化工项目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水区域开发建设其他项目,应当在立项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听取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意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开发项目。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