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四)建设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