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