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管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