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档案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