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邢窑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邢窑文化资源在研究、创作、宣传、展示、产业化等方面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