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与邢窑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一)已经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

(三)已经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已经公布为工业遗产的窑址、厂址、矿场等工业文化遗存;

(五)已经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他邢窑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