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邢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十条有效下列与邢窑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直接列入保护名录:(一)已经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三)已经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已经公布为工业遗产的窑址、厂址、矿场等工业文化遗存;(五)已经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他邢窑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