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注资、鼓励捐赠等方式设立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邢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等作用。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