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制定支持邢窑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的措施,优化邢窑文化产业布局,支持邢窑文化产业园区、陶瓷原材料储备基地、陶瓷技术创新研发基地等建设,加快发展邢窑文化产业新质生产力。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数字化归集、智能化处理、网络化传播等技术,建设邢窑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陶瓷科技创新平台、陶瓷产品供需对接平台,创新陶瓷市场营销模式,依托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搭建陶瓷销售电商平台,构建现代化邢窑文化产业供应链体系。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陶瓷企业、科研机构在艺术陶瓷、日用陶瓷等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加强装备制造、航天航空等领域陶瓷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推动高技术陶瓷、工业陶瓷等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