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邢窑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和工艺美术大师扶持激励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

(三)支持开展陶瓷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支持参加学习、培训;

(五)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六)支持其参与其他传承、传播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列入邢窑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技艺代表人颁发证书,在同等条件下,将其作为认定或者推荐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人选。

邢窑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履行邢窑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宣传等义务。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