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