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省、市州、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