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新兵交接运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

新兵起运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