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向新兵家属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落实其他优待保障。公民在服现役期间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宣传褒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