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部队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要求的新兵作退回处理的,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需回地方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部队出具的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录取或者正在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