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新能源供能设施、步行和骑行专用道等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提高新能源公共运输车辆的使用比例。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