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节能建筑发展,推动超低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促进绿色建材推广使用,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设备和节水器具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