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