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