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