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推动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