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约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