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