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