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