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