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